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武丽娟)在多车连续碾压的交通事故中,无责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是否无条件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义务呢?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汤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衡南县某地段时,将倒在道路上的行人周某碾压,后周某又被孙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碾压,造成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亦经过事故现场,黄某误以为自己驾驶的车辆与周某存在接触,其留在现场接受交警调查,并向周某家属赔付了40000元。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及司法鉴定,未检见黄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与周某发生过碰撞擦蹭碾压接触。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承担同等责任,孙某承担同等责任,黄某不承担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
被告汤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孙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人黄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A保险公司、被告B保险公司认为虽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人黄某不承担责任,但被告C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按照10%的比例承担无责赔付义务。
法官审理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汤某、孙某、黄某驾驶的案涉车辆与行人周某的接触痕迹进行检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未检见黄某驾驶的车辆与行人周某发生过碰撞碾压的明显痕迹。依据在案的现有证据可证实黄某驾驶的车辆未与周某发生直接接触,周某的死亡不是黄某造成的,周某的死亡后果与黄某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黄某投保的C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黄某赔付的40000元应当由周某的家属退还。
法官后语
机动车无责方不应无条件地承担无责免赔责任,因果关系是交强险无责赔付适用的前提条件。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前提和基础,若无这个前提和基础,则行为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无责,虽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黄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无条件承担无责赔付义务。因黄某与周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未构成交通事故侵权,故黄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不需承担无责赔偿责任。
责编:王汝福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